中国台湾网
 
北京 多云转晴 11 ~ 3 ℃ 北风3-4级转4-5级/台北 阵雨 26 ~ 22 ℃ 微风
动态·推荐
案例分析
专家答疑
法 律
法律释义
法规·规章
司法文件
两岸有关协议
台湾地区
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心桥信箱
 
 
字号:
台湾久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扬州越洋环境工程设备总公司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7-11 13:59    来源:SRC-9     
 
 
{ 所属类别 } 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院所属区域}   江苏
{ 判决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仲裁委员会 }
{ 案    号 } (1998)泰中经初字第15号 { 判决日期   } 1998-03-09
{ 当 事 人 } 谢庆刚 { 对方当事人 } 印玉怀


江 苏 省 泰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1998)泰中经初字第15号

  原告台湾久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桃园省桃园市国际路二段142-1号9F。
  法定代表人谢庆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鞠新铭,泰州红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越洋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孤山镇。
  法定代表人印玉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建明,男,该总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翰,泰州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1993年12月3日,原告台湾久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久达公司)与扬州越洋环境工程设备总公司订立一份共同出资成立“靖江玉笙音响器材有限公司”合同书。同年12月8日,经扬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有权部门批准该合资企业成立。1994年2月1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扬州市越洋环境工程设备总公司申请变更为江苏越洋实业总公司(简称越洋公司)。1995年8月30日,久达公司与越洋公司双方签订承包协议一份。约定,由久达公司承包经营合资企业“靖江玉笙音响器材有限公司”(简称“玉笙公司”),期限暂定30年。不论“玉笙公司”经营盈亏,久达公司须按约上交越洋公司承包利润,即1994年交3.6万美元、1995年交5.07万美元、1996年交5.55万美元、1997年交6.03万美元、1998年交6.75万美元,1999年后,每年交7.5万美元。双方同时约定了结算日期及方法,每次结算,由越洋公司出具收据向久达公司收款,久达公司须无条件兑现等。协议签订后1995年9月至1997年2月久达公司分四次上交越洋公司承包金108700美元计人民币901449.33元。后因久达公司未能按协议全部履行,双方产生矛盾,致久达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久达公司与被告越洋公司所签订的承包协议,双方自愿解除。
  二、原告久达公司放弃要求越洋公司返还1994年至1996年间承包金计901449.33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亦不再上交被告1997年度承包金。
  本案诉讼费16815元,由原告久达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军    
审 判 员 蔡 勇    
代理审判员 陈富贵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正青

来源:判决案例全库


编辑:永青

 

  

 
编辑:zgtww    
 
相关新闻
图片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