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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台湾)尚朋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7-07-11 15:26    来源:SRC-9     
 
 
{ 所属类别 } 专利侵权纠纷 {法院所属区域}   北京
{ 判决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仲裁委员会 }
{ 案    号 } (2004)二中民初字第09937号 { 判决日期   } 2004-11-18
{ 当 事 人 } 麦克?詹姆斯?斯考特 { 对方当事人 } 杨宁恩、孙为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9973号

  原告(英国)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Strix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马恩岛。
  法定代表人麦克?詹姆斯?斯考特,技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董巍,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亚非,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镇宋诏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宁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高,宁波天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台湾)尚朋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基隆市七堵区工建南路13号。
  被告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定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孙为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国)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台湾)尚朋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英国)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台湾)尚朋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国)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英国)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英国)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二ОО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晓冰 

来源:判决案例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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