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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有何新政策?

  时间:2008-02-19 15:46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答:

 

 

  为进一步规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以下简称对台小额贸易),促进两岸经济贸易交流与发展,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将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的管理措施。

  通知指出,对台小额贸易由大陆沿海地区指定口岸经核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与台湾地区公司或居民间进行,依法办理通关和纳税手续。试点口岸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的经营权由福建、浙江、广东三省及三省内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所在地海关等联检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通知指出,对在试点口岸进出的开展对台小额贸易台湾船舶,放开船舶吨位和交易金额的限制。试点的口岸进出口的货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出口属于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等管理的货物,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关证件征税验放。

  通知强调,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应在指定的地点经营进出口货物,不得跨点经营。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对台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经营对台小额贸易。

  新规定将从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浙江舟山普陀沈家门、宁波象山石浦、福建福州马尾、泉州南安石井港和广东惠州港,被商务部、海关总署确定为第一批试点口岸。福建福清南青屿、长乐松下、东山铜陵、晋江深沪、厦门大嶝、湛江长桥等第二批试点口岸,待具备电子报关条件,并完善检查设施后执行新规定。

  新规定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对台小额贸易其他事项和其他小额贸易点继续适用《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

 
编辑:杨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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