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繁 体  English  rss
新闻 | 评论 | 文化与交流 | 经贸 | 大陆旅游 | 台湾旅游 | 台商服务中心 | 机构与人物 | 法律法规 | 文献 | 台岛资讯 | 娱乐 | 时尚 | 体育 | 图片 | 图书 | 专题

北京 晴 27 ~ 13 ℃ 微风/台北 雷阵雨 32 ~ 22 ℃ 微风

4月8日为京新老经济适用房“分水岭”

时间:2008-04-16 13:45   来源:新华网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15日表示,今年的4月8日成为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分水岭”。以此为界限,实行“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

  据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8日联合发出《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通知》下发之日后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为“新房”,下发之日前签订合同的为“老房”。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不管“新房”“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新房”和“老房”政策的区别在于,满5年后上市出售,“新房”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而“老房”补交价款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即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孙晓胜 易凤琼)

编辑:李学斌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