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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院法官助台商讨回四千万执行款

  时间:2008-02-25 09:24    来源:厦门日报     
 
 

  核心提示

  大力吸引和利用外资,是厦门经济特区建设26年来又好又快发展的一条宝贵经验。外资企业纷至沓来,不仅为厦门带来了丰富的资金,还带来了与国际接轨的理念和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制度变革和体制创新。

  在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同时,我市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更加深入、更加全面地参与国际竞争。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厦门市中级法院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主权的前提下,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准确适用中国法、外国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始终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平等保护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境外投资企业排忧解难,增强境外投资企业对厦门的投资信心,深受外商和社会的好评,为优化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投资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涉”案件数量居全省首位

  2006年8月,翔安一家有4000名员工的台资企业,因公司董事之间发生矛盾导致管理陷入僵局,董事会无法正常运作,企业无法开展业务。持有70%股份的控股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变更董事会成员。厦门市中级法院判决原告有权利用章程规定变更董事会成员。通过这个案件的裁判指引,这家公司走出经营管理困局。

  这是涉外审理境外投资企业纠纷案件的一个微观样本。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厦门市中级法院有权审理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起,6年来,厦门市中级法院共受理了700多件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这个案件数在福建省居首位。

  厦门是著名的侨乡,又是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之一,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环境让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四涉”案件)的审判工作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涉外案件主体来自日本、新加坡、英国、美国等29个国家或地区。厦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四涉”民商事案件类型丰富,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涉及外商生产、生活的许多领域,涵括外商投资的全过程。同时,由于厦门地处海峡西岸的区位优势,该院审理的涉台案件较多,约占“四涉”案件的三分之一。

  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

  为集中审判优势力量审理“四涉” 民商事案件,厦门市中级法院在2003年的机构改革中设立了专门审判机构——民事审判第四庭。为了提供优质服务,也为了迎接新类型疑难案件的挑战,该院为民四庭配置了高学历审判人员,五个审判员都具有硕士学位,其中三位留学英国、法国。

  高素质的起点,决定了司法服务的高水平。六年内,厦门市中级法院审结了666件“四涉”案件,其中近一半案件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促使国内外当事人握手言和,体现了厦门中院涉外审判法官贯彻和谐司法,促进和谐社会的理念。许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境外人员,他们选择在厦门市中级法院打官司,因为他们信赖该院。高水平的司法服务还不仅仅局限在案件的审理过程,通过案件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指引信息,从而从源头上引导了境外资金的正确投资:厦门市中级法院的法官针对许多台商对大陆法律政策不太了解的情况,编写涉台审判方面的书本及案例,在媒体开设投资法律问题专栏,通过与台商亲切座谈,帮助台商了解大陆法律……

  高水平的司法服务也为厦门市中级法院赢得了骄人的成绩:受理第一件申请认可台湾地区刑事附带民事和解笔录案;福建省第一例认可台湾地区商事判决案;大陆第一件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这些案件的裁判使两岸之间在保护两岸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方面迈上一个新台阶,进一步有效地减少两岸当事人的讼累,及时、公正地解决相互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促进两岸关系的进展。

  用法律保护台商权益

  更令法官们引以为豪而又充满激励的一次经历是,2007年7月厦门市中级法院收到从厦门市委办公厅转来的国台办发来的一封感谢信,信中充分肯定该院法官协助台商顺利讨回4000多万元人民币执行款一事。当事台商代表动情地说,“感谢厦门法官的通情达理,以理服人,晓之以情,使我们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通过此案的认可及执行,我们台商不仅体会到大陆法律的严谨、严肃、公正、公平,更看到大陆司法机关给予我们台商权益有效的法律保护。”

  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以实际行动打造海西重要中心城市,营造了良好投资环境,工业集中区已经成为吸引台资和跨国公司的重要载体;工业的快速发展,带动生产性、商务性、生活性三大类服务业竞相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引资比例显著上升,再次印证了厦门经济运行“又好又快”。

   【权威声音】

  市中级法院

  院长朱珍钮:

  用世界眼光

  审理“四涉”案件

  市中级法院院长朱珍钮表示,厦门法院将以宽广的世界眼光来继续加强“四涉”案件的审理工作。依照国际经济交往中普遍适用的平等互利原则,对在厦门从事经贸活动的外资企业,在经济交往或参与诉讼中,进行平等对待。针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的新形势,法院将密切把握动向,深入研究各种新情况和新变化,增强涉外审判的预见性。司法审判要促进“五缘”优势发挥,让台商感受到在厦门投资如回娘家。要加强对台湾地区司法裁判的审查,探索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在大陆的认可,有效减少两岸当事人的讼累。充分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台商投资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加大对台小额贸易纠纷的调处,加强海峡两岸交流合作,进一步转变司法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经典案例

  【案例一】

  为了查账 昔日伙伴对簿公堂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享有知情权,但不少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暗箱操作”,把股东拒之门外,许多股东对参股企业的知情权都受到侵害,甚至引发连环官司。

  几年前,新加坡某公司出资与陈某在厦门注册成立了一家外商独资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新加坡某公司拥有75%的股份,陈某拥有公司25%的股份,由陈某经营管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合作经营期间,该外商独资公司从未向新加坡某公司提供过年度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于是,新加坡某公司多次要求其提供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做为股东之一,新加坡某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但会议当日,陈某未出席。临时股东会议按时召开,并作出免去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等决议,随后多次联系陈某要求执行决议,但均遭拒绝。新加坡某公司遂起诉,要求判令该公司向其提供包括财务报表等7类资料以供查阅、复印。

  厦门中级法院判决认为,新加坡某公司作为厦门这家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该外商独资公司应向其提供相关资料。针对这个判决,法官刘友国介绍说,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享有和行使知情权是中小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重大决策权、受益权等其他核心权利得以实现和落实的前提和基础,因此,首先股东要采取切实的防范措施树立足够的知情权纠纷防范意识,《公司章程》明确设立知情权的内容与范围,以及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和明确违约责任。 其次,在日常事务的处理时,还要及时、定期行使股东知情权。

  刘友国分析,这种知情权的失聪往往与股东的过于信任或怠于行使有关。对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了解不仅仅是股东的权利,同时要把它当成一项义务来履行,这样才能正确行使重大决策权和监督管理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股东要及时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并让其习惯化、定期化和制度化。

  【案例二】

  亿元官司 认可老外“另类”仲裁

  一起针对商业争议的亿元官司,于2005年10月10日由英国的仲裁机构国际油类、种子和脂类联合会(FOSFA)两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作出了仲裁裁决。仲裁之后,赢得仲裁的瑞士当事人向厦门中级法院申请承认这个“另类”仲裁庭的裁决。仲裁庭通常由单数仲裁员组成,而FOSFA仲裁庭是由两名仲裁员作出裁决,这个裁决在中国国内有没有法律效力?

  据了解,该仲裁争议标的为美元1337万元(按裁判时汇率折算超过人民币一亿元)。2007年7月,厦门市中级法院裁定认可了该仲裁裁决。该院认为,FOSFA是位于英国伦敦的国际仲裁机构,我国与英国均系《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且本案所涉仲裁裁决解决的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属于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因此本案应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依照公约的规定,主张仲裁裁决存在程序瑕疵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例如对没有收到裁决书要举证。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故FOSFA的仲裁裁决应予承认和执行。申请人随即向厦门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法官曹发贵提醒说,平等保护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厦门中院审理涉外案件所一贯奉行的审判原则,不管是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债权人,都要一视同仁,不存在歧视性待遇或偏袒本地企业利益问题,因此,境外投资者可放心到厦门投资。郭桂花  郑金雄 曹发贵

 
编辑:张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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