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投资优惠办法
为鼓励台湾同胞到玉林进行农业投资开发,加快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步伐,出台了《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投资优惠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税收优惠办法。
试验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来企业(广西区以外)、单位和个人到试验区内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食品、医药、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和设在玉林市的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台资企业的台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对台商个人取得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从事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企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试验区内农业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之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台商投资企业的农产品销往国际市场和港澳地区,在出口配额、出口退税等方面优先提供和办理;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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