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政治民主化”与“台独”的关系
依据西方的民主理论,所谓“政治民主化”的基本含义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或曰“主权在民”、“民有民治民享”。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人民有言论新闻出版自由,集会结社参政议政权,政党公平竞争,普遍选举制,代议制,司法独立,以及各种各样体现民主、分权和监督制衡精神的,关于政府组织形式与运作方式、人民的权利与义务等的法律规范。本文试以这一理论来检视、分析一下台湾自1987年解除戒严至今,所谓“政治民主化”的表现、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及其原因等,进而发表一点浅见。
一
客观而言,目前台湾在一定程度上基本具备了西方所谓“民主政治”的要素或符号。表现在:
(1)言论自由方面。戒严时期,国民党当局对新闻出版进行箝制,不允许反对的声音出现,曾取缔了许多“非法”的党外出版物,逮捕了大量的“持不同政见者”乃至一些“忠诚的反对者”。1987-1988年当局解除戒严和开放报禁后,台湾的报章杂志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人民的言论出版受到保障,“新闻自由”程度在亚洲名列前茅。据1999年5月台北“世界新闻会议”的资料,台湾时有360家报纸,5778家杂志,150家电台,5家电视台(鲸鱼网站注:此处所指应是无线电视台)。以当时台湾2200万人口计算,等于平均每6万人就拥有一种报纸。不仅如此,台湾的报纸、电台绝大部份是私营的,包括销售量最大的三家大报《中国时报》、《联合报》和《自由时报》在内。[i]新闻高度自由、舆论百家争鸣的结果,是资讯快速流通,人们的思想空前活跃,各种见解得以发表讨论,各种情绪得以渲泻。TVBS电视台的“2100全民开讲”、中天综合台的“全民大闷锅”和三立电视台的“大话新闻”等节目,引起社会大众广泛热烈的参与,收视率居高不下,就是一例。
(2)组党结社方面。戒严时期,台湾只有国民党和依附于国民党的青年党、民社党3个党,集会结社被禁止,因尝试进行组党的“自由中国”杂志社和“美丽岛”杂志社的负责人均被当局罗织罪名抓捕判刑。解严开禁之后,台湾的结社、组党活动合法化,各种政党社团如雨后春笋般冒出。自1986年9月党外人士突破党禁抢先成立民进党开始,到今年7月台湾农民党宣布成立为止,目前在台“内政部”登记的合法政党已有122个,政治团体42个。这些政党、社团涵盖了经济、文教、环保等各领域,政治色彩既有蓝色,也有绿色,政治主张既有统派,也有独派,尽管其中许多是泡沫党,但至少体现了人民的结社自由,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
(3)集会游行方面。戒严时期,国民党当局严禁民间集会游行,曾以“违反戒严法”罪名法办了“高雄事件”、“5·19事件”、“6·12事件”等集会游行活动的组织者。解严开禁特别是1988年1月颁布《集会游行法》后,民众集会游行活动得以合法化、规范化和正常化,各种性质、各种名目的集会游行活动不断,掀起第一波高潮;政党轮替后,因政经矛盾尖锐突出,集会游行活动又掀起第二波高潮。以2004年1-3月的情况为例,总计发生2213场集会游行(其中政治性的2035场),不仅是上年同期的11倍,甚至超过上一年全年集会游行的总数。[ii]特别应指出的是, 2006年8月,前民进党主席施明德发起百万红衫军反贪腐倒扁运动,“双十节”当天更发动数十万人“天下围攻”陈水扁办公室,创下台湾光复后民众集会游行活动最大规模之纪录。[iii]这既说明陈水扁当局腐化堕落不得人心,也说明人民的集会游行权力获得保障。
(4)定期选举方面。戒严时期,岛内举行选举的对象仅限于乡镇市、县市级和本土“增额中央民意代表”,省、直辖市负责人和最高领导人乃至“中央民意代表”,或指定、或不受任期限制、或不行改选,被西方舆论视为“威权专制统治体制”。解严之后,上至最高领导人、“中央民意代表”,中至省长、省议员、直辖市长、直辖市议员、县市长、县市议员,下至乡镇长、乡镇市民代表,均实现定期改选,以体现最新的直接民意。如果以选举作为“民主”的主要标志,恐怕再也不会有比台湾更“民主”的例子了。
(5)代议政治方面。戒严时期,主要民意机构均被国民党控制,充当“当局的表决机器”,因而被讥为“民主花瓶”、“橡皮图章”。解严之后,历经多次“修宪”改造,“立法院”成为政党竞争的主要场所暨政治运作的中心,凡属重大的政策、法律、预算、人事案,均需经各政党的“立法院”党团、以及政府官员与“立委”进行沟通协商,最终依“立委”多数决结果作出选择;执政党如果不能在“立法院”占多数席位,便无法顺利贯彻其施政理念及选举诉求;反之,如果在野党在议会占据多数席位,便能有效监督制衡执政党。民进党执政期间其总预算数度被在野党大幅删减,其提名的人事案受到在野党反对,推动对美军购案连续60余次被阻挡就是明证。在某种程度上,代议制使社会各种利益找到平衡点。
(6)司法独立方面。历经解严开禁20年的民主洗礼、制度改革与政党轮替,台湾已初步形成了比较独立的司法体系,即检察官、法官依法行使职权时可不受包括政治力在内的外力干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典型的案例如:2003年11月,台北地方法院以“证人”身份传唤前台湾最高领导人李登辉就“新瑞都案”出庭作证;2004年1月,花莲检察院检察官李子春因民进党涉嫌贿选传唤时兼任民进党主席的台湾最高领导人陈水扁出庭作证;2006年11月,台北“地检署”以涉嫌贪污“国务机要费”起诉陈水扁之妻吴淑珍、陈水扁办公室副主任马永成等人;同年12月,台北地方法院以“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判原陈水扁办公室副幕僚长陈哲男12年有期徒刑;2007年2月,台北地检署以涉嫌贪污“首长特别费”罪名起诉前台北市长、时任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同年6月,台湾“高等法院”依违反“证券交易法”等罪名,二审判处涉嫌“台开股票内线交易案”的陈水扁女婿赵建铭有期徒刑7年、判处赵父赵玉柱9年6个月徒刑,并分别科罚金新台币3000万元等。这些案件有些虽存在争议(如以贪污“国务机要费”案起诉陈水扁,以贪污“首长特支费”案起诉马英九等),有些案件审判过程曲折(如扁妻吴淑珍借口身体不好8次拒绝出庭应讯,陈水扁以涉及“机密”为名冻结“国务机要费案”的全部证据等,给案件审理造成困难),政治对司法的干预仍受到高度质疑(如陈水扁当局要求法官公布党籍等),但总体上看,刑可上大夫,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开创了台湾司法史上的先例,增加了人民对司法独立、审判公正的信心和期待。
(7)民主观念或民主认同方面。尽管台湾民主制度建设并不完善,民主运作机制存在许多令人诟病之处,民主作风习惯的养成尚需时日,但无论朝野党派,普遍有一最大的共识,即民主成果来之不易,民主之路只能前进不能倒退,谁违反这一共识就反对谁,反之亦然:谁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与愿望,维护和遵守民主规则,真正为民办事且能办事,就拥护谁。这个观念现正日益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