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一生打过两次官司,前一次为政治、行政问题,后一次为经济问题,两次都是原告,后来都取得了胜利。

1932年,鲁迅在北京师范大学演讲
一场因女师大学潮而引起的官司
在1925年8月,鲁迅状告他的顶头上司、教育总长(兼司法总长)章士钊,事由是本月早些时候章总长非法免去了自己在教育部的职务。
事情的起因须从女师大学潮说起。1925年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学生发起了反对校长杨荫榆的风潮,到当年3月,因为杨校长不准学生参加悼念孙中山的活动,此后学潮便明显地带上了政治斗争的性质。稍后教育部下令停办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在原址另建女子大学,并派出军警,雇用流氓多次开进女师大殴打学生,最后将她们押出学校。鲁迅长期在女师大兼课,他与一批进步教授发表宣言支持学生,两次代学生草拟呈文进行合法的斗争,又先后写下了《忽然想到(七)》、《“碰壁”之后》、《并非闲话》、《我的“籍”和“系”》等攻战文章,在《语丝》等处发表,为学生运动之声援。
1925年8月12日,教育总长章士钊具文呈请临时执政段祺瑞,免去鲁迅在教育部的佥事一职。其呈文云:“兹有本部佥事周树人,兼任国立女子师范大学教员,于本部下令停办该校以后,结合党徒,附合女生,倡设校务维持会,充任委员。似此违法抗令,殊属不合,应请明令免去本职,以示惩戒(并请补交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以完法律手续)。”第二天执政段祺瑞明令照准,8月14日免职令发表。
鲁迅确实是违抗了教育部章士钊总长的命令,甚至也对抗了以段祺瑞名义发布的《整顿学风令》。鲁迅说:“这次章士钊的举动,我倒并不为奇,其实我也太不像官,本该早被免职的了。但只是就我自己一方面而言。至于就法律方面讲,自然非控诉不可,昨天已经在平政院投了诉状了。”
根据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文官惩戒条例》、《文官保障法草案》等,像鲁迅所任的佥事一职,属于“荐任官”(在官阶中列为第三至五等),如果要惩戒,须由主管上级备文申述事由,经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审查后始得实行;章士钊自然明白这样的程序,但他太急于打击鲁迅了,想于事后再补办这一手续,而这实际上已经构成违法。鲁迅抓住这一点猛攻过去,于8月22日向专管行政诉讼的平政院投了诉状,略云:
查文官免职系属惩戒处分之一,依《文官惩戒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须先交付惩戒,始能依法执行;乃竟滥用职权,擅自处分,无故将树人免职,显违《文官惩戒条例》第一条及《文官保障法草案》第二条之规定。此种违法处分,实难自甘缄默。
按照当时行政诉讼的程序,平政院受理诉讼后将原告诉状副本咨送被告官署,限令被告答辩;复将被告答辩书副本发交原告,令原告、被告以书状进行第二轮答辩,然后加以裁决。
当时章士钊在答辩书中强调周树人违抗教育部关于停办女师大的部令,违反了《官吏服务令》;至于程序问题,答辩书称“乃其时女师大风潮最剧,形势严重,若不及时采取行政处分,一任周树人以部员公然反抗本部行政,深恐群相效尤……”。这样的答辩是无力的。
鲁迅在10月16日根据程序提出了一份互辩书,共六条,鲁迅在他的《从胡须到牙齿》一文中曾引用过其中的第四条,猛攻章士钊倒填日期的软肋:
查校务维持委员会公举树人为委员,系在八月十三日,而该总长呈请免职,据称在十二日。岂先预知将举树人为委员而先为免职之罪名耶?况他人公举树人何能为树人之罪?
对此章总长毫无还手之力。鲁迅在互辩书又讲了一个很有趣的道理,他说自己固然是教育部的官员,同时又是女师大的教师,“在部则为官吏,在校则为教员。两种资格,各有职责,不容牵混。”在教育部,自己是社会教育司的科长,同女师大毫无关系,所以对于章总长停办女师大的命令是否合宜从不过问,而且一向不出位去陈述职守以外的意见;而作为女师大的教师,则维持校务乃属题中应有之义。他的意思是说教育部管不着。
1926年1月16日,新任教育总长易培基以此案乃前任章总长办理为由取消了过去对鲁迅的免职处分,派鲁迅暂署佥事,在秘书处办事。1月18日鲁迅重新到部上班。稍后平政院于2月23日开会作出裁决,判定鲁迅诉胜,正式取消章士钊对鲁迅的处分。
3月31日由国务总理贾德耀签署了给教育部的训令,转述平政院“依法裁决教育部处分应予取消”的结论,命令教育部“查照执行”;于是教育部正式恢复了鲁迅的职务。
一场下级告上级的诉讼以鲁迅的完全胜利而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