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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2003.12.17)

  时间:2006-01-16 13:43    来源: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75号


  根据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2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9月23日公布了终裁决定,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暂不对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鉴于本案特殊情况已经消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被调查产品恢复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经营者自2004年1月14日起,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冷轧板卷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0号第三条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同。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二、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0号第二条的被调查产品相同。

  三、进口经营者自2004年1月14日起,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72091800项下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的,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合同备案,并领取认证文件,凭此认证文件,海关将免于反倾销措施予以放行,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四、对2004年1月14日之前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从2003年9月23日起计算,有效期5年。

  六、其它事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0号。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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